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9年第17号
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有关填表说明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
附件:
1.《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
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