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打赢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美丽延川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延川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全县开展采石场、碎石场、石材加工厂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对采矿权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采石场一律关停,并落实“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恢复治理。
二、国土部门联合环保、河道、安监、林业、交通等部门对全县有证采石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整顿。凡在清涧河流域、文安驿川流域、永坪川流域王家河监测断面河道范围内的;破坏林地没有采取异地恢复治理或查处不到位的;未清理开采坡面碎石危岩的;采石场取土开挖面预留高度6米以上、宽度2米以下的;已采石区域恢复治理覆土厚度不到70公分以上的;对石料运输载重车辆损坏了道路未缴纳道路维修费用的;在运输车辆出入交叉口未修建硬化路面及沉淀池清洗轮胎泥垢的;未对矿区内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治理的,一律停止采石或碎石。
三、全县所有未办理采矿证的采石场、碎石场、石材加工厂全部关停取缔,限期于2018年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设备,恢复植被。
四、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碎石场、石材加工厂,选址在公路沿线、河流两侧各50米范围内、人口集中区等地方的,一律取缔关闭,限期于2018年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设备,恢复植被。
五、选址不在公路沿线、河流两侧、人口集中区等地方,且办理了营业执照的碎石场、石材加工厂,由县国土局组织有关部门及镇街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生产。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全县采石场、碎石场、石材加工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举报。(专项整治举报点设在延川县国土资源局213办公室,举报电话:8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