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所有从事石材开采、加工的企业依法取缔,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目标
彻底关闭所有石材开采、加工企业,全部拆除石材锯房及其它设备设施,逐步修复治理矿山生态,还人民群众一个美好的生态环境。
二、范围
全县境内从事石材开采、加工的企业。
三、时间
从2018年10月9日起全面开展取缔工作。
四、要求
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石材开采、加工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将各自有价值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自行处理,将石材开采、加工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并将加工场地恢复原状,逐步对开采矿山进行植被恢复。逾期不自行处理成品、半成品、原料和拆除设备设施的,视为业主主动放弃,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清理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石材开采、加工业主自负。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联系人:
杜 涛 兴和县环保局监察大队队长 15247488882
付引兵 兴和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13847480105
贾仲富 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主任 13848440996
兴和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