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底,在未经采矿权审批主管机关审批情况下,谢某、倪某、郑某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该矿采矿许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随后,李某等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造成28.33亩林地植被受严重破坏。
2014年,谢某、倪某、郑某等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今年1月1日,非营利性民间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开始施行的新《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南平中院受理后,于5月15日、6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我们力求通过个案参考以及案件本身的影响力,来推动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这一案无论胜诉与否,都具有显著的标杆意义。”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表示,对一审结果比较满意。
本案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争议焦点之一。最终法院认定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作为首案,这一认定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借鉴意义。”南平中院副院长林东波说。
林东波介绍,本案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评估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还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此外,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虽然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这也明确了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林东波表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生态庭庭长祝昌霖认同林东波的观点。“我们审判的公益诉讼案应当具有导向性作用。南平这一案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