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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对废弃石材综合利用应予以高度重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9  浏览次数:436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发改委向全国工商联发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99号(资源环境类252号)提案(《关于将石材废渣废料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综合利用废料名录》)进行了答复(发改提案[2014]48号),(以下简称答复)。
       日前,国家发改委向全国工商联发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099号(资源环境类252号)提案(《关于将石材废渣废料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综合利用废料名录》)进行了答复(发改提案[2014]48号),(以下简称答复)。


      《答复》指出,废弃石材综合利用应予以高度重视。我国是石材生产、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石材消费量不断增加,在石材的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石材,主要分布在广东、山东、福建等重要石材开采、加工基地。长期以来,大量废弃石材的堆放,既浪费宝贵的石材资源,又破坏地表植被,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废弃石材综合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内容,既有利于缓解我国天然石料短缺的问题,又能释放出大片被占用的土地资源,减轻环境污染。

《答复》强调,将积极研究推动废弃石材综合利用工作。近年来,国家发改委高度重视废弃石材综合利用工作,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广东等地支持了废弃石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配合财税部门研究废弃石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表示,关于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将废弃石材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问题,国家发改委将结合下一步工作,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一是在正在编制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4)》中,首次增加废石综合利用的内容,纳入“尾矿与废石”一章,分析现状和问题、发布相关数据。二是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完善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中,分别提出利用采矿废渣(含废石)生产特定建材产品可以享受所得减按90%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免征的优惠,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在编制“十三五”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中将积极研究将废石纳入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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