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石材公司在该县某乡镇兴建大理石材加工厂,将大理石开采承包给陈某,每方按380-420元/m³支付。方某等人陆续被陈某聘为开采工人,负责大理石材的开采,在开采过程中由于石材公司与陈某未严按承包合同履行,导致方某等人进厂后到工作了很长时间未领到工资。
在领工资无果的情况下,方某等人分别到了乡政府,信访局反映,要求厂方支付41名民工工资33万余元。经劳动监察大队和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因双方在开采方量上未达成共识导致调解困难。
最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牵头,乡政府协助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在调解会上,石材公司与方某等人签订协议书,厂方和方某等人各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乡政府各一份备案,且农民工承诺不再因此事上访。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方量不符从而引起工程承包人逃匿,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的案件,案件的关键点是采石方量争议大,不好界定,加上承包人逃匿,如何界定责任人。最终,劳动部门协调发包单位解决了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案件中陈某违法规定招用方某等人,因工程方量的纠纷导致拖欠方某等人的工资,应由发包的组织石材公司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