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10月以来,洪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赵某等3名工人在英林镇的一处山上非法开采花岗岩石,并将开采的石材销售,非法获利两万余元。2013年2月,在一次晋江市公安局联合国土部门开展的打击无证矿山盗采“回潮”的统一行动中,洪某的非法矿点被当场查获。
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洪某非法采矿,破坏资源价值约24万元。同年6月初,洪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一审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我承认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迫于生计,也心存侥幸。”听完法官的判决后,洪某表示后悔又无奈,但他认为法院对自己量刑过重。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洪某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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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