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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石材产业园企业入园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商务部网站  浏览次数:2839
核心提示: 总 则  第一条 石材产业是我县传统、优势产业,但普遍存在布局分散、规模偏小、管理混乱、技术低下、污染环境等现象,严重阻
       总 则
 
  第一条 石材产业是我县传统、优势产业,但普遍存在布局分散、规模偏小、管理混乱、技术低下、污染环境等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县石材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规范管理和整合资源,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树立和提升我县石材品牌知名度,扭转无序发展和恶性竞争,推动石材产业的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灌阳工业集中区文市片区联合开发建设“中国●灌阳石材产业园”, 通过土地优惠、财税扶持、基础设施配套等措施引导石材加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同时对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保要求及无证无照的石材企业依法进行整治,引导石材加工企业进入园区发展。
 
  优惠政策
 
  第二条 石材产业园区开发总面积1000亩,县人民政府决定用2-3年的时间,把园区打造成桂北重要的建材加工基地,企业入园用地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入园企业可直接向开发单位购买土地投资办厂并办理相关土地手续。进入石材产业园投资的石材企业,享受县工业园区开发的土地优惠政策,享有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开发单位共同做好园区内主干道路硬化和给排水管网等公共设施建设。入园企业共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园区专用电网,电力供应更有保障,电价更优惠;享受园区公共给水、排水、排污设施。
 
  第四条 入园企业共享园区招商融资平台,服务更完善,融资有保障。
 
  第五条 凡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县本级财政实得部份,前3年按80%、第4-5 年按60%比例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企业建设期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和自治区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属县级收取的按最低标准减半执行。
 
  入园规定
 
  第七条 企业入园投资规模必须达到500万元,用地面积达到10亩,实现年产值2000万元,税收强度达到10万元/亩。
 
  第八条 产业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入园企业按规划统一建设。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质量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在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和园区开发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合法经营,确保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欲入园的企业首先向园区办提交项目建议书和申请报告,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和开工、竣工时间。
 
  第十一条 园区办牵头组织县住建、发改、国土、环保、工信等职能部门和开发单位对项目进行审定,并按审定意见向开发单位办理选址、定点、购地等相关手续。获取入园资格的企业在取得开工建设手续后,必须尽快施工,按协议要求按时建成投产,建设期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1000万元的不超过12个月、1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不超过16个月、5001万元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确定。
 
  入园企业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闲置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对造成土地闲置的项目,由政府依法收回处理。
 
  其他
 
  第十二条 对重大入园项目采取特殊的扶持奖励政策,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石材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对园区外不符合规划、无证无照、违法占地的石材加工企业,政府给予3年过渡期,期满后采取强有力措施,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对上述未涉及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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