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惊心动魄的跨世纪反倾销应诉大案让我们至今记忆尤新。经长达七个多月的应诉与抗争,2001年6月6日申诉方“欧盟国际天然石材产业联合会”向欧委会发出信函,撤回申诉,欧委会于6月12日提议并决定终止该反倾销调查程序,以不征收反倾销税、不采取反倾销措施、不征收关税结束反倾销调查,标志着我国石材行业在此次反倾销中取得全面胜诉。这是我国建材行业最大的,也是中国石材界遇到的第一例国际“官司”。“官司”涉案金额4000万美元,涉及国内27家企业,我省有17家企业,厦门非矿公司出口量达800多万美元。这次应诉不但保住了市场,而且对企业是一次应对国际“官司”的练兵,收益匪浅。
福建省厦门非矿公司,惠安协兴石材公司、厦门石雕厂、厦门万里石公司分别隶属国有、集体、中外合资、私营4种不同体制,他们以雄辩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反驳所谓反倾销的指控,赢得了这场“官司”。回顾整个应诉过程,总结经验教训,使我们深深地认识到:
一、要形成行业整体优势,营造良好的行业规范,应对国际市场竞争
这次欧盟对我石材反倾销,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申诉方是欧洲国际天然石材产业联合会代表欧盟部分石材产业,有较强的群体。由于欧盟石材市场潜力大,近年来我国出口骤增,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打破了欧盟个别成员国一统天下的格局。这自然引发了欧盟一些生产厂商的责难。本次反倾销我方虽获得了信息,但一开始企业显得措手不及。当厦门非矿公司从布鲁塞尔获悉后,即向省经贸委报告,领导当机立断,郑松岩副主任以敏锐的洞察力与超前的行动,立即部署对策。实践使企业认识到单个企业难与国际市场抗争。所以在北京参加应诉准备会议的14家企业立即联名要求成立全省性石材协会,形成强有力的行业优势。福建石材行业协会,从筹备到成立的仅半年时间里,积极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这次应诉获胜,证明我们企业已逐步适应国际化经营。体现了领导有力、措施得力、行业合力、企业协力,确保了这次反倾销胜诉。
二、认真应对反倾销工作,坚持不懈、顽强抗辩、据理力争
这次欧盟相关产业筹划此案近一年,且十分周密。我方11月初得到信息,未等我方反应,11日正式发布,这天是星期六,确定替代国期限至20日,十天中有4天法定假日,应诉期限为11月26日,又是星期天,这完全是刻意安排的。时间就是生命,商场如战场,一旦错过时间,如未按时向欧盟委递交所有文件和答卷,将视为不合作、拒绝受理。我方也及时把握了时机,赢得了时间,掌握了主动,在短短的10天就内确定了替代国。同时,厦门非矿公司立即提出了我方与替代国还有许多不尽相同之处,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提供了替代国有关情况,香港及国内外进出口相关资料。应诉企业从无倾销及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突破口进行抗辩。厦门非矿公司专门进行了“无伤害抗辩”,论证了我石材产业、产值、产量等出口状况,并举证欧盟石材大量涌入我国的情况。用大量事实证明我出口仅占欧盟市场的3%~5%,并未构成对行业伤害。厦门非矿公司、厦门万里石公司专门成立反倾销领导小组,每个应诉企业都组织了10多人的工作班子,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做到生产与反倾销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使应诉尽快进入程序,化被动挨打为主动应对。使欧盟这次反倾销申诉流产。
三、应对反倾销既要“攘外”又要“安内”,必须转变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石材工业是外向型产业,随着入世及出口需要,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口机制。“攘外”即直接应对反倾销,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提高企业应诉能力,落实有关规定,逐步在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加强对反倾销的监测。针对国外的政治歧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转变国有企业出口的“冷落”困境,减少各种部门对“国”字号企业的行政干预。企业也要练好“内功”,规范自身贸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这次反倾销调查,其做法十分繁琐甚至苛刻,尤其对国有及集体企业。如这次用一天时间专门调查厦门石雕厂集体资产来源,但又符合法律程序,要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必须按国际惯例实行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管理体系。因此要: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所有的经营出口产品、成本核算、价格确定、原材料及人工成本都建立完整的资料,注明数据出处和材料来源,而且原始票据齐全完整以备检查。如厦门非矿这次涉案800万美元,业务量700多单,每单都得提供完整数据,包括关联企业、这次提供的备审资料有半米高。
2、要建立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薄。包括股东投资方、主管单位、土地使用、生产投入、销售、投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生产成本、财务状况、资产折旧、债务等都应按各种经济法规办理,企业记帐必须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企业运作应在法律范围内经营,不受其干预,进入市场化动作,政府是否补贴,这些都是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基本原则。
3、要规范对外贸易动作,巩固现有市场。防止有些企业在出口业务中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被指控,要积极应诉,一致对外,不应诉就意味着对不合理裁定的默认,就意味着失去市场。
4、理顺生产商与出口商的关系。由于出口商与生产商相分离,一旦出现反倾销案子,一定要紧密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承担应诉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可推卸责任。
四、学会掌握应用反倾销法,明白只有应诉才能保住市场这个基本道理
九十年代后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在贸易上发生磨擦纠纷是屡见不鲜,在一定意义上也说明我国扩大了出口。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法律问题,国外的大公司都有法律顾问班子随时准备打官司。所以企业不仅要有质量意识、价格意识、品牌意识、竞争意识,更要有法律意识。
1、对反倾销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要转变畏惧国际官司的心理,并非“一反就死”,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申诉方就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并专门规定出现“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还可以利用所谓的“最佳可获得信息”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这些因素对不应诉极为不利。
2、欧盟对我国的出口实行的是“一国一税”。一旦败诉,所有中国产品都要征税,这不仅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如分别裁决或个案处理,只允许应诉企业出口,其它则通过高关税出口,不应诉不但影响应诉企业,还导致失去市场。
3、涉案企业都要应诉。申讨方对一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在调查期内对起诉国出口量应达到同期本国对起诉国总出口量的一定比例,才具有代表性。如只有少数企业应诉,出口比例小,对方也可以认定代表性不足,拒绝提供资料。
4、不应诉往往会出现的情况。如中国产品在一国被提出反倾销后,其它国家看到不积极应诉,市场可能失去。担心产品大量涌入本国市场,也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进行反倾销抵制,造成我国出口产品防不胜防接二连三被投诉。如败诉裁决效力持续5年,5年后该国生产商和反倾销部门认为可延长,通过复审,还可延长5年,失去的市场想夺回,谈何容易。
5、必须实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企业应进行奖励并指定出口代理和其它的优惠政策。对不应诉企业、舍不得出钱、出力,只想胜诉后搭车的企业,应有处罚力度。要通过外贸、海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诉讼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6、要选好律师。大部分案件胜诉结果与律师的周密准备和抗辩是分不开的。要选择熟悉国情,擅长反倾销诉讼业务的有经验、信誉良好、业绩显着、收费合理的律师事务所,选择律师也可采用招标方式。
五、大力宣传我国对我开放改革方针
要利用各种机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了解反倾销资料信息,搜集中介机构反馈有关资料,为制定政策,采取行动提供依据。因此要积极作到:
1、宣传我国市场经济政策。使之了解我国早已不是计划经济国家,更不是“国家控制经济”的时代;批驳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人为地寻找“替代经济”来计算中国产品公平价格;
2、石材行业早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省石材企业以民营经济为主,投入不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以手工雕制传统工艺为主,企业效益不高,在外贸出口也不存在优先权更没有任何补贴;
3、石材行业以粗放式劳动密集型为主。由于人工成本较为低廉,尤其对原材料采掘控制不够,材料价格便宜,国外不易理解,容易被指控反倾销;
4、要善于做好国外代理商、相关产业组织的联系沟通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次反倾销申诉,欧盟相关代理商进行斡旋、游说,同情我方并给予很大支持和理解,今后应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六、学会应用反倾销法赋予的权利,举起自我保护武器
反倾销是国际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的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形式上合法、不易招致报复、且能够有效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手段,要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反倾销的武器,反击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
1、“倾销”是指一国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向他国出口的价格低于其国内的正常价价值,即本国内的价格高于出口价格。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石材企业的整体性不够,单个企业不具备向国外倾销产品的能力及实力,这是显而易见的弱势;
2、“替代国”实际上是国外强加的不合理的做法,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所谓的“替代国”或“类比国”制度。它存在着不确定性、随意性和歧视性。一般对我反倾销申诉的类比国是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他不用中国产品在国内成本和价格判断,造成多数倾销案件中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所以对这些可能作为替代国的国家也要进一步了解与熟悉;
3、要掌握运用反倾销武器。运用WTO贸易规则,针锋相对地反驳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诉讼,对国外进口的产品伤害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有倾销行为的也要进行申诉,维护行业及企业利益;
4、欧美一些案子有任意性和歧视性做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对外国提出反倾销,要善于利用法律和事实进行抗辩和规避,驳斥这种借反倾销行贸易保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