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了石材加工业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和一般规定,明确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对于切割、打磨、抛光、钻孔等产生严重粉尘危害的工序要求采用湿式作业,防止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减少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机会。同时为了方便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还以附件的形式归纳了石材加工业主要工序、使用设备及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粉尘、噪声、手传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和职业健康体检周期等内容。
自2009年8月份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认真部署,积极行动,加强组织领导,陆续开展了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船舶修造、石材加工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些行业的职业卫生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石材加工业多为小作坊,经营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现象较为严重。《规定》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石材加工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力依据,是石材加工企业开展日常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的指导文件。《规定》出台对我市石材加工行业职业病防治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