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相关部门称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主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此次拆除真相到底如何?是否如发帖人张小忠所说的是“违法强拆强占”,还是渠县相关部门所称的“拆除违法建筑”?本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渠县相关部门。
据渠县住建局党委委员熊伟介绍,位于渠江镇两路社区四组的“渠县自强石材厂”(该厂部分位于渠县重点项目北城救灾生命通道用地红线范围内)原系渠县交通运输总公司的加油站及油库。2009年4月,渠县交通运输总公司将其转让给张小忠。张小忠与其妹张英经营石材厂至今。
经群众举报,渠县住建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自强石材厂厂区内扩建宿舍(242.91m2)及作业钢架棚(206.6m2)、围墙,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渠县住建局依法先后向“渠县自强石材厂”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张小忠、张英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厂内的违法建筑,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渠县住建局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2012年11月6日,渠县住建局向渠县人民政府请示依法强制拆除该厂违法建筑。渠县政府于2012年11月9日以渠府函〔2012〕440号文予以批准。渠县住建局执法人员曾多次督促张小忠自行拆除,但张小忠均不予理睬。2012年11月20日,由县住建局依法强制拆除了“自强石材厂”内的作业钢架棚、围墙等违法建筑。对该厂厂区内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予以完整保留,未造成任何合法构建筑物损坏。所以,依法拆除“渠县自强石材厂”违法建筑,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完全正确。
网上消息称,强拆人员强行拖拽张小忠的母亲熊世福,致其左手中节指骨远端骨折。记者为此采访了渠县住建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刘天贇。
刘天贇告诉记者,参与执法和维持现场秩序的所有工作人员,执法行为自始至终文明、规范和理性,做到了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张小忠的母亲因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抓扭维持现场秩序工作人员致本人受伤.现场120医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妥善处理。
刘天贇还告诉记者,拆除“渠县自强石材厂”违法建筑全程规范有序。拆除违法建筑当天,组织安排民工50余名,先将其违法建筑以内的机械设备以及石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搬至厂内的其他区域放置,没有一件物品损坏。参与执法和维持秩序人员未拿厂内一针一线。拆除期间,安排人员昼夜看守,确保了“渠县自强石材厂”厂内物品不损坏、不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