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行业标准 » 正文

我国石材雕刻(圆雕)产品技术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1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500
核心提示: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理石、(圆雕)产品的分类、原料、要求、品级评定、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和标花岗石、岩石等石材为原料制成的圆雕产品。

本标准由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曲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曲阳县雕刻石材行业协会、曲阳县新颖雕刻厂、曲阳县艺术雕塑装饰公司、曲阳县福磊雕刻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阳县鑫鑫建筑艺术雕刻厂、曲阳县飞天工艺品有限公司、曲阳县雕刻学校、曲阳县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江、郭树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材雕刻志、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理石、(圆雕)产品的分类、原料、要求、品级评定、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和标花岗石、岩石等石材为原料制成的圆雕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MODl)

GB/T1182-1996形状和位置公差通则、定义、·符号和图样表示法

GB/T2793-1995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

GB/T9966.3-200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第3部分: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

GB/T13890-1992天然饰面石材术语

GB/T13891-1992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

UB/T17670-1999天然石材统一编号

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JC/T202-2001天然大理石荒料

JC/T204-2001天然花岗石荒料

3术语和定义

GB/T13890,UB/T118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产品高度

圆雕产品最大垂直距离。

3.2产品宽度

圆雕产品左右最大垂直平行距离。

3.3产品厚度

圆雕产品前后最大垂直平行距离。

4分类

DB13/T753一2005

4.1类别

4.1.1产品按高度、宽度或厚度分为五类,见表1,

4.1.2微型雕刻产品。

按产品表面加工光泽度分为四类:

a)亚光品(Yg):饰面光滑细腻,能使光线产生漫反射现象的产品;

b)镜面品(jm):饰面光泽;

c)粗面品(cm):饰面暗淡、无光泽;

d)麻面品(mm):符合合同要求或定货图样.

4.1.3按产品的质量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等外品四个等级。

5原料

大理石材料应符合JC/T202规定。

花岗石材料应符合JC/T204规定。

编号采用GB/T17670的规定,标记顺序号为:编号、类别、规格尺寸、等级、标准号。

6要求

6.1工艺

产品的几何形状尺寸及材质工艺应符合订货的图样、模样或订货协议的要求。

6.2允许偏差

规格尺寸应符合表z规定。

6.3辐射

应符合GB6566规定。

6.4粘接

产品依据设计需要石材可粘接,但胶粘剂应符合GB18583规定,并在检验报告中说明粘接部位、粘接块数。

7等级评定

具体等级评定见表

质量检验分等规定按表4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按实测结果中的最低档次确定。

8试验方法

8.1原料检验

按GB/T9966.3规定进行。

8.2光泽度检验

按GB/T13891规定进行。

8.3裂纹检验

可见裂纹采用目测法,隐含裂纹用探伤仪检验。

8.4色斑检验

采用目测法。

8.5材质完整性检验

石材完整性、人工修刻面积、石材天然性缺陷、痕疵,用探伤仪进行检验。

8.6放射性核素限t检验,按GB6566规定进行。

9验收规则

9.1出厂检验

9.1.1产品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或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准出厂.

9.1.2出厂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偏差按表4规定的项目.。

9.1.3产品的所有检测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中相应等级时,则判定该产品符合该等级。

9.2型式检验

9.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厂投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b)荒料材质、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DB13/T753一2005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9.2.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同一规格、品种、等级的雕刻产品为一批;侮批雕刻产品,随机抽取一个进行型式检验。

9.2.3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应等级时,则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

10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10.1标志

包装箱上应注明:品名、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品级、数量、执行标准编号、序号等标记,须有“向上”和“小心轻放”的标志并符合GB191-2000中规定。出口产品按国际贯例执行。

10.2包装

10.2.1包装时按雕刻产品的规格、品级、品种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

10.2.2包装质量应符合产品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

10.2.3裸装产品应在产品合格证中注明品名、规格、等级、执行标准、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地址。

10.3运输:雕刻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碰撞、滚摔。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