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缙云石材生产加工纳税人有50多家,均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大部分在外地。一方面,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无法取得并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这些企业无法承接大工程、大项目,企业“长不大”;另一方面,在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万元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政策限制下,这些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即使达到规模标准,却因无法承担17%的税负成本而不愿意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能采取加工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模式,使得石材行业长期处于“潜伏”状态,造成了税收流失。
县国税局获悉这一情况后,结合贯彻落实“国税80条”,由领导亲自带队下企业进行调研,经过多次探讨、酝酿,研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及时推出了缙云县石材行业一般纳税人自行生产销售的建筑用石材、石料可实行简易征收的办法。此外,县国税局通过企税通、上门辅导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发票开具等服务。
这一系列的举措为解决石材企业发展瓶颈问题带来了新思路,有力地推动了缙云石材行业规模化发展,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