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石材开采项目必须在城市规划红线3公里以外。限制在主要河流两岸、湖泊、公路干线、铁路、桥梁及重要地下管网两旁、居民聚集区500米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州(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石材矿山开采项目。已在上述范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石材开采矿山,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新建或改扩建石材加工项目应靠近石材资源相对集中、交通运输条件便捷或距目标市场较近的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规划布局发展石材加工园区,推进石材加工企业入园进区聚集发展。
此外,从事装饰石材开采主体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从事毛石、公分石等一般性建筑石料开采主体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元。必须依法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石材开采应坚持“一矿一主一证”和“优质资源向优势石材加工企业集中”的原则,强化石材开采管理。
在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要求石材加工园区或暂时独立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综合设置污水回收处理系统、水资源再生利用系统、固体废弃物处理系统。沉积石粉、石渣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