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所属行业:建筑工程
地 区:河南省采招类型:国内 公告
招标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该企业空间
关 键 词:
内容:
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综合实训中心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与招标编号
本招标项目 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综合实训中心工程 已由 主管部门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南中医学院 ,建设资金 财政资金及单位自筹 ,招标人为 河南中医学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综合实训中心工程
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 -2015-159
建设地点: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金水路以北、博学路以东、明理路以西、龙子湖南路以南区域,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内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30756.48m 2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3534.92 m 2 ,地上建筑面积 27221.56m 2
结构层数:地下 1层、地上 12层,框架结构
项目总概算: 10300万元
计划工期: 24个月
招标范围:河南中医学院学生综合实训中心项目施工图范围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内容除外)所有施工内容,含所有穿线管的预埋、预留、管内穿钢丝及套管的预留。承包人须保证预留、预埋管线的准确到位、管路通畅。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以下施工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①石材及玻璃幕墙工程、②消防工程、③弱电工程、④高低压供配电工程、⑤电梯购置及安装工程、⑥热交换站工程、⑦二次精装修工程、⑧CFG复合地基工程及基坑支护。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报名企业注册,不含临时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未在其它项目上任项目经理职务,在投标企业办理有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社保中心出具交纳证明);
3.4 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在2012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不少于两个(项目经理和企业业绩可以重复)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合同金额不低于 1亿元或单体建筑面积在 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民用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3.5 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以本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以后开具的为准),内容涵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报名
4.1报名注意事项
报名时请按以下顺序整理报名资料1套(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时请出示以下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原件退回(下述资料应根据“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相应具体要求提供):
4.1.1法定代表人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报名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劳动关系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4.1.2企业有效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4.1.3企业有效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1.4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劳动关系合同、社会保险证明;
4.1.5企业和项目经理2012年1月1日(以验收评定时间为准)以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合同及有五大主体签字盖章竣工报告;
4.1.6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备注:1、报名人应保证其报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2、报名人若不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报名。
3、招标人将视报名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格预审。
4.2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3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809室(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8楼);
联系人:蔡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1-65928010
电子邮箱:HNJDZB@163.COM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6.1名称:河南中医学院
地址: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
联系人:张硕楠
电话:0371-65666756
6.2招标代理: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8楼
联系人:蔡先生李女士
联系电话:0371-65928010
电子邮箱:HNJDZB@163.COM
河南中医学院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