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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大成之门游园雕塑新建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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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福建泉州市惠安县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2-06-07 14:10
浏览次数: 205
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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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加入日期:2012-06-07
截止日期:2012-06-14
 
招标编号:
所属行业: 建筑工程
      区: 内蒙古自治区
招标机构: 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容:
项目名称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大成之门公园雕塑新建工程
建设单位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地址
位于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汇处
投资总额
800 万元
建筑面积
6700 平米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质量等级
合格
工期要求
报名须知
1.未入网投标单位请先办理呼和浩特建设信息网网员手续;
2.网员单位通过身份验证后,可在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间内随时随地进行投标报名;
3.投标报名时间以网上报名时间为准;
4.网员手续办理地点:呼市丁香路2号 政务服务中心五层,联系电话:0471-4670433;
5.因窗口办事员每周五下午集中政治学习,故周五下午无法办理网员入网手续。
报名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造师:本企业注册二级建造师.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公告内容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大成之门游园雕塑新建工程招标公告
呼建招公告字[2012]施工(121)号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大成之门公园雕塑新建工程,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呼回发改发[2011]129号文件批准立项,招标申请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现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大成之门游园雕塑新建工程.
(二)建设地点:位于成吉思汗大街与工农兵路交汇处.
(三)占地面积:6700平方米.
(四)项目投资:800万元.
(五)资金来源:区政府投资.
三.招标内容
(一)招标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标段划分:本次招标按一个标段进行划分.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造师:本企业注册二级建造师.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公告发布媒介
(一)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www.chinabidding.com.cn
(二)呼和浩特建设信息网 www.hhcin.gov.cn
(三)内蒙古新天立网 www.nmgxtl.cn
六.报名及资格预审须知
(一)报名时间:2012年6月7日- 2012年6月13日17:00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二)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呼和浩特建设信息网 网址:www.hhcin.gov.cn
提示:没有呼和浩特建设信息网身份验证锁的报名单位须先购买身份验证锁方可报名,网上报名后向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所须材料.
(三)资格预审地点: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格预审地址: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昱华大厦B座四楼.
(五)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必须为本工程拟派注册建造师).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证.
2.呼和浩特市市内投标单位须提供附件二.附件四;
3.呼和浩特市市外投标单位须提供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以上资料须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叁份装订成册A4纸),资料不全者,不予接受.
七.资格审查
(一)审查时间:2012年6月14日上午9:00—12:00,逾期不再受理.
(二)审查地点: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大厅.
(三)携带资料:资格审查时须携带资格预审资料的原件副本.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壹份装订成册A4纸),资料不全者,不予接受.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6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二)获取地点: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获取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昱华大厦B座四楼.
九.联系方式
(一)招 标 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刘志强
电 话:0471-6391711
(二)代理机构: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人 :曹睿凤.赵峥峥
电 话:0471-5970835
传 真:0471-5970835
邮 箱:nmxtl@163.com
附:附件一 关于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附件二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三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四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
提示:外进企业到呼和浩特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站网站下载专区处下载
(自治区内入呼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申请所需资料)办理外进备案
网址:http://www.hhcin.gov.cn
招 标 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附件一
关于呼和浩特市外来施工企业
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为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呼和浩特市外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在注册地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呼和浩特市
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而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的管理,规范外进建筑业企业的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外注册,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核等企业(下称“外进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股拿到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
第五条 对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备案并提交《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审查合格的外进企业发给《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办理资质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备案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诚信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人对入呼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在呼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外进企业需在本市设立公司一级管理的分支机构,有由分支机构负责本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承揽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一个外进企业在本市只能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第九条 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续备案,延续备案应在原备案有效期满前15日申请.有效期满未办理资质延续备案的,需要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第十条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去得《备案通知书》,在本市承接工程项目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项目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位项目实施周期.承接的工程竣工后30日内,承接人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外进企业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表》;
(二)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业(或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承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承接任务须出示《备案通知书》.发包方和总保费那个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通知书》的外进企业.
第十三条 对外进企业提出的资质备案或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对外进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必须办里备案.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开展建筑分包活动.总包方违规使用为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外进企业进入本市应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必须保证与本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通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外进企业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行业组织召开的会议,执行行业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须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必须保证上岗人员的专职到位和经营管理全过程的专职负责;要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禁止外进企业以缴纳项目保证金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在本市承揽业务.外进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工程造价依据及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的建筑管理活动,必须由本企业的自有实体队伍承担.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施工.严禁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工程项目的建筑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管,纳入本市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外进企业的监管,在办理有关手续和进行施工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备案通知书》和《工程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三条 外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等处罚,记入外进企业诚信档案,不得参加当年度本市建筑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办理备案手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
(四)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进企业,停止其在本市的招投标资格,两年内不予办理资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外进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外进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持证上岗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
(一)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两次(含)以上处罚的;
(二)伪造.转让.出借执业证书的;
(三)经核查,持证上岗人员脱岗,经指出后不及时改正超过两次(含)以上的;
(四)不履行职责,不配合对技术文件的审查,出具虚假技术资料两次(含)以上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
(一)办理地点: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二楼二层信息部.
(二)携带资料:
1.呼和浩特市市内企业须携带本企业介绍信原件;
2.呼和浩特市市外企业须携带本企业介绍信及进呼备案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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