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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如何进行进口检验?

 
   1报检 
  报检人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体材料要求验收,石材板料按A类装修材料要求验收。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场地无法实施现场检测的,应告知报检人将进口石材运抵可实施现场检测的场站(以下称现场检测场站)。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石材运抵现场检测场站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 
 3.1检测前应仔细核对货证,按不同检验批分别进行放射性检测。 
 3.2检测仪器灵敏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石材检测要求,且必须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可以选用便携式γ辐射仪、便携式γ能谱仪或门式放射性测定仪,同一类型仪器应尽可能选取相同的检测条件(如检测距离等)。 
    3.3对于散装石材荒料,抽检石材数量应不少于30%,一旦发现有超过可疑值的,应逐块进行检测。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应逐箱进行检测。 
 3.4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可采取箱体表面检测(应考虑到集装箱屏蔽作用)与开箱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进行掏箱检测。 
 3.5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应根据石材堆放情况和石材的厚度、表面积大小等,正确选取检测点,尽可能避免周围石材的干扰。每一检测点应至少检测5次,取平均值,检测原始记录格式见附件7.1。 
 4现场检测结果低于可疑值的,免于做进一步核素分析和对货物的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不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石材说明书中有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证书中注明相应用途或使用范围。 
 5检测结果高于可疑值的,要求贸易关系人按照GB6566―2001标准要求提供本报验批的核素分析报告,并保留对石材的进一步监管的权利。 
 5.1如发现放射性情况较严重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析报告和GB 6566―2001判断: 
 6.1符合使用范围不受限制的建筑材料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和适用范围。 
 6.2不符合4.6.1要求,但符合石材说明书用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注明石材放射性分类等级、用途或使用范围。 
 6.3不符合4.6.1要求或石材说明书用途的,出具检验证书,注明限制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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