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8采用公路运输开拓时,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起重机或联合开拓时,根据荒料最大规格、采矿设备类型和最优凿岩深度按照要求确定。
4.2.19工作面长度应根据采矿方法和采矿设备类型按照要求确定。
4.2.20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割、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
4.2.21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可以为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4.3矿山建设和生产要求
4.3.1矿山企业应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4.3.2矿山企业应设置专职技术负责人、并配备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地质、采矿等专业技术人员。
4.3.3矿山在建设前应由地质、设计和矿山三方共同确定首采区位置。
4.3.4露天矿山的开采顺序必须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
4.3.5矿山的采剥工作线布置及推进方向应结合矿体产状、矿床类型、地形地貌、节理构造、流线和流面构造特征来确定。
4.3.6矿山采矿方法由设计单位结合装饰石材矿山特点和矿山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应选用下列采矿方法。
4.3.6.1凿岩劈裂法:人工劈裂法、液压劈裂法。
4.3.6.2凿岩爆裂法:导爆索爆裂法、黑火药爆裂法、金属燃烧剂爆裂法、静态爆裂法。
4.3.6.3机械锯切法:金刚石串珠锯、臂式锯、圆盘锯锯切法。
4.3.6.4射流法:火焰切割法、高压水射流切割法。
4.3.6.5联合开采法:上述几种方法不同组合。
4.3.7采矿爆裂作业只允许采用4.3.6.2规定的爆裂法和使用黑火药、金属燃烧剂、膨胀剂、导爆索等专用火工材料,严禁采用硐室爆破等破坏石材整体性的爆破方法和使用裂性炸药。柱状节理发育的玄武岩石矿山采矿除外,该类矿山在4.3.6.2所列爆裂法无法满足采矿需要时,允许使用裂性炸药实施药壶松动爆破。
4.3.8剥离爆破作业时,根据矿体覆盖物及风化层发育情况,在矿体完整性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剥离爆破方案以及炮孔装药结构和起爆方式,可适量使用烈性炸药。
4.3.9爆破物品的储存、运输、搬运和使用应符合GB6722规定要求。
4.3.10矿区正常的采矿工艺爆破安全距离为200m;在剥离等作业采用中深孔爆破时,爆破安全警戒线为200m;浅孔爆破时,视情况可临时设置300m的爆破安全警戒线。
4.3.11矿山开采设备包括压气、凿岩、锯切、吊装运输、废渣清理及排水等主、辅助设备。矿山企业应按照各种设备安装使用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制定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查保养制度,并按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4.3.12矿山设备按照设计部门选定的种类和型号配置,应符合矿山生产和安全要求。矿山所选用的设备交付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实行许可生产制度的设备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严禁配置和使用非法改装和未经安全检验、鉴定的各种矿山开采、吊装和运输设备。
4.3.13矿山及机械制造企业与科研部门研制开发、试验符合国家鼓励开发政策、技术领先的新型开采机械和采矿工艺须经过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
4.3.14矿山生产所使用的各种辅助材料严格按照材料使用寿命和承载能力要求及相关规定定期淘汰和更换,不得超期或超越承载能力使用。
4.3.15矿山开采除用于石材加工的荒料以外所有石料和碎石均应设计可行的综合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4.3.16矿山闭坑后,应按照修复方案要求对地形地貌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