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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老板为骗拆迁款行贿百万元 多名受贿者落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09  来源:福州新闻网  浏览次数:160
核心提示:在晋安区某村经营石材厂的张某某利用该厂被征用拆迁的机会,向村委会及拆迁人员行贿107万元,以该村集体财产的名义获得石材厂拆迁补偿款394万多元。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此案。日前,张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5年6个月,多名受贿者也因此落马。

在晋安区某村经营石材厂的张某某利用该厂被征用拆迁的机会,向村委会及拆迁人员行贿107万元,以该村集体财产的名义获得石材厂拆迁补偿款394万多元。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介入调查此案。日前,张某某因行贿罪被判处5年6个月,多名受贿者也因此落马。

石材厂所占土地及厂房 到底应该是谁的

2008年12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晋安区某村石材厂老板张某某利用该村进行重点项目征地的机会从村委会领走394多万元巨额拆迁补偿款,涉及行贿。

办案人员介入调查后发现,2004年3月,张某某及其妻子与该村签订合同,向该村租用一块5亩的土地,租期28年,每年承包金1.5万元。该合同约定,如遇国家集体征地需要,由该村出面赔偿,扣除已使用年限金额,余款归张某某及其妻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租赁的土地上建了两座厂房和一座宿舍,经营石材。

2007年,张某某的厂房因福州绕城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被拆迁征用。按照合同,石材厂所占地的征地补偿款由该村出面赔偿后,按照年限比例支付给张某某是合情合理的,可是最终该石材厂却以该村村集体财产的名义获得拆迁补偿款。

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某在该村租赁的土地上盖的厂房不是该村村集体所有财产,而是张某某个人所有。

为骗巨额拆迁补偿 行贿百万元

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某在该村建造的两座厂房和一座宿舍占地面积约3000多平方米,未办理任何手续和证件。张某某为了多得拆迁补偿款,擅自加盖了一层厂房。由于张某某个人所有的无证厂房系砖混结构,按照拆迁补偿方案,砖混结构重置价每平方米的补偿金额为416元(含奖金、搬家补助费),可是若以村财上报,就能获得较高标准的补偿。

为了多获得拆迁补偿款,张某共送32万元好处费给时任该村村主任的林某某。林某某遂以该村的名义为张某某出具虚假证明,并以此上报。

随后,张某某通过朋友黄某找晋安区房屋拆迁工程处第一动迁组组长陈某某、福州市地源拆迁工程处的欧某某疏通关系。

欧某某利用职便,提高张某某被拆迁厂房的补偿单价,让张某某被拆迁的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复审,并领到拆迁补偿款。张某某拿了75万元给黄某,由黄某将其中的50万元送给陈某某,陈某某退了其中的8万元给黄某。陈某某还将50万元中的10万元送给欧某某。

石材厂厂长贪心 触犯法律被判刑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取到晋安区某镇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出具的《关于某村拆迁补偿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根据这份报告可以看出,张某某经营的石材厂所涉及拆迁的面积为6084.88平方米,拆迁总补偿款为432.541172万元,该村按照拆迁补偿总额中6081.85平方米,付给张某某394.446681万元。依据绕城高速公路拆迁补偿方案,若按照砖混结构重置价补偿每平方米416元,只能付给张某某253.131008万元,同时扣回欠该村土地租金7012.5元,张某某多得到拆迁补偿款高达142.016923万元。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为得到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遂对张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2010年6月,由于林某某逃走,法院以行贿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林某某到案后,今年6月29日,法院对张某某行贿32万元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本案中的黄某、陈某某、欧某某、林某某均因涉嫌犯罪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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