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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采石 村主任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9  来源:泉州网-东南早报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码头镇美岭村村主任刘五妹,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民房爆炸夷为平地●追踪

泉州网-东南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叶鑫)再过一个多月,南安码头镇美岭村“7·2”爆炸案就一年了。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码头镇美岭村村主任刘五妹,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截留雷管炸药
      无证爆破采石

爆炸将私藏炸药的民房瞬间夷为平地,附近大量民房受损,并导致一路人受伤。

警方介入调查后,将刘五妹、刘某龙、戴某团和林某良抓捕归案。刘某龙是刘五妹雇佣的工人,戴某团和刘五妹合作经营板材厂。林某愿(另案处理)应刘五妹的要求,向林某良购买了300枚雷管。

法院查明,刘五妹曾承包了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泰高速公路a8标段部分土方工程,按照规定,他可向该公司项目部领取民爆物品,用于工程建设。从去年5月起,刘五妹便指使刘某生(另案处理)截留未使用完的电雷管和硝铵炸药,储存在工地工房内。

去年5月中旬,刘五妹将7箱共计168公斤的硝铵炸药和200枚雷管运到三明市建宁县里心镇一板材厂,再让戴某团运到码头镇,由刘某龙储存于发生爆炸的旧宅内。

去年6月29日上午,刘五妹指使郑某华(另案处理)用货车将8箱共计192公斤的硝铵炸药和300枚雷管,从建宁县的工地运到码头镇美岭村路口。戴某团接报后,驾驶轿车将192公斤炸药转运到刘某龙旧宅储存,300枚雷管则由刘某龙用摩托车载回旧宅储存。

此后,刘某龙将储存的部分爆炸物,陆续载到刘五妹经营的位于大坝村“石水缸”的无证采石场,用于爆破采石。

炸药爆炸四人获刑

       宣判后摇头长叹

去年7月2日,旧厝内的炸药发生了爆炸。
       警方勘查现场后,还从现场提取了尚未爆炸的400多枚雷管,其中300枚,系林某良两次从南安市开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领出的。

原来,林某良私自将300枚雷管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愿(另案处理),后林某愿将东西转交给刘五妹。

经公安部门认定,爆炸排除人为纵火因素,爆炸原因有可能是屋内温度高,导致易燃物自燃,引起爆炸。

昨日,法院一审判刘五妹无期徒刑,刘某龙有期徒刑15年,林某良有期徒刑10年,戴某团有期徒刑6年。听到判决,林某良摇头长叹,其余人沉默不语。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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