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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调解一起石材厂租赁合同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5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161
核心提示:日前,日照中院民一庭联合五莲县法院民一庭、街头法庭联手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最终促使两家石材厂达成调解协议。


       日前,日照中院民一庭联合五莲县法院民一庭、街头法庭联手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最终促使两家石材厂达成调解协议。

“终于把这桩心事去了,又可以挣钱了。”两家企业曾因纠纷大打出手,矛盾重重,几年来基本处于半停业状态。调解协议达成后,他们终于握手言欢,重新开张旗鼓,继续在石材业大展身手。

五莲县街头镇王某从本村租赁3.7亩土地后,将其中的一半土地于2003年转租给孙某,一开始双方相交甚笃,甚至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多次发生纠纷,经常打得头破血流,互相阻挠对方生产。派出所多次出警调解均不能缓和矛盾。

王某诉至五莲法院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要孙某返还土地。五莲法院认为,根据现行环保政策,当地政府不再新批石材用地,如果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意味着孙某的石材厂将被迫拆迁、关闭,遂根据重权益优先于轻权益的原则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提起上诉。经审查,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石材厂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回报周期长且难以迁移的特点,特别是政府根据环保政策不再新批石材用地,解除合同势必导致孙某的石材厂面临倒闭。

如何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取得对双方企业均有利的办案效果,是摆在二审法官面前的一个课题。二审法官联系原审办案人员,共同去石材厂看现场确定调解方案。后又到当地政府了解石材业发展规划及环保政策,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分析各自的过错及解除合同对各方的利弊之处,强调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发展均不利,只有达成重新合作的协议才有利于各方的经营。

两级法院法官多次分头做当事人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促使王某打消了“哪怕鱼死网破也要解除合同”的激烈态度,开始协商继续租赁的相关事宜。又经多次交涉、反复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孙某提高租赁费数额继续租赁,租赁期限确定为20年,之前欠付租赁费限期交清的调解方案。双方在该纠纷中实现了“双赢”,王某提高了租赁费、孙某确定了租赁期限,最关键的是,双方几年来陷入矛盾中无心经营的局面得到了彻底解决。双方均由衷地感谢两级法院联手调解给他们的企业带来了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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