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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都昌县政府印发石材行业环境整治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1  来源:都昌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的环境污染,促进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保障群众健康,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的环境污染,促进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保障群众健康,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为重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切实做好石材行业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目标、对象

  通过综合整治,取缔所有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无用地审批等手续的石材企业;所有的石材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厂区内粉尘和噪声符合要求;废料、废渣实现集中处置或综合利用;矿山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生态环境逐步恢复;石材行业结构合理调整,规模化、集约化进程加快,基本实现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本方案所指的石材行业是指石材加工、矿山开采业、建筑饰面石材和花岗石石雕加工企业。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都昌县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行动统一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本次整治行动的组织调度、联络协调、现场检查、重点督察、总结汇总等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余传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汉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曹开富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伍尤和 县发改委主任

  刘秋金 县工信委主任

  石化龙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秦 明 县工商局局长

  曹助荪 县安监局局长

  刘 驹 县水利局局长

  吴发源 县林业局局长

  黄续权 县公路局局长

  柯 咏 县供电公司经理

  吴园福 苏山乡乡长

  张中令 徐埠镇镇长

  江和通 春桥乡乡长

  詹太煌 县公安局副局长

  詹成龙 县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曹开富兼任办公室主任。

  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建都昌县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如下:

  吴新阳 县发改委副主任

  谭川宇 县工信委工会主席

  高昌平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 戟 县工商局副局长

  黄幼庭 县安监局大队长

  刘火全 县水利局副局长

  姜国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

  高 峰 县公路局副局长

  陈敢峰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詹太煌 县公安局副局长

  詹成龙 县监察局副局长

  余任保 县环保局主任科员、支部委员

  余开初 苏山乡党委副书记

  王柏松 徐埠镇镇长助理

  彭新华 春桥乡维稳信息员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苏山乡政府,组长由吴园福兼任。

  四、整治重点

  1、所有无证开采的矿山(矿点),应在2011年 6月20日前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2、所有石材加工企业,于2011年6月25日前,将堆放在厂区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废方料、石渣全部清理干净,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河道堵塞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4、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完善石材矿山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监管。未进行环评的企业,要在2011年7月28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5、开展废弃石料场的综合治理工作,现已废弃的石料场由原开发商负责于2011年8月1日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

  6、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验收达标后再正常生产,否则责令关闭,停止供电。

  五、明确职责

  开展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是改善我县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责任单位应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并建立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是石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1、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石材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调查摸底;2、负责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3、征用并建设好废渣,废料填埋场;4、有偿组织引导企业规范清运、填埋废渣、废料;5、对已淤塞的溪、沟、港、汊组织清淤、疏浚;6、对拒不进行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排污石材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断电、关闭、取缔;7、做好被关闭、取缔的石材企业的善后工作;8、制订石材行业长远发展规划;9、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县环保局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1、负责对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牵头、协调、指导;2、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3、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予以纠正并处罚;4、积极向上争取环境综合治理的项目立项,负责编制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方案;5、配合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断电、关闭和取缔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石材开采、加工项目的审批(备案),对未办理审批(备案)的已开工企业限期整改并补办手续。

  县工信委负责积极推动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技术改造,配合做好招商选资工作,积极引进石粉、碎石综合利用企业,进一步推进产销合作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石材企业用地的审查把关和采矿证的发放,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违法用地行为。对未经环保审批的石材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县工商局负责检查清理石材开采、石材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年审手续;对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配合或会同其他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县安监局负责全面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县水利局负责对石材行业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在此基础上,对没有落实有关工作的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协助有关乡镇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指导相关乡镇清淤、护岸、疏港清河、对侵占港道、河道经营的企业依法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对矿山开采企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按照现行林地征、占、用审核政策,对环评没过关的企业,一律不办理审核手续;督促废弃矿山的回填和植被恢复。

  县公路局负责组织乡镇全面清理公路两侧堆放的石材废料(渣),对路边乱搭乱建影响交通和环境的石材加工小作坊进行取缔。

  县供电公司在县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责令停产整治、关闭取缔的石材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断电处理;停电整治的石材企业整改完成后经县环保局及所在乡镇联合验收后才能恢复供电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供电生产;对新上的石材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予办理用电手续;在企业停电停产整治或关闭期间,负责加强对企业用电监管,对擅自接电、偷电行为进行从严处理。

  县公安局在整个环境整治工作中保驾护航,对责令断电、关闭或取缔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现场协同、维护。

  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乡镇全面履职情况,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及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石材商会协助所在乡镇搞好摸底、宣传,配合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做好相关工作。

  六、规范程序

  为确保我县石材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新上的石材开采、加工项目,凡是未依法经环保审批的,发改委不得审批或立项,国土资源局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规划建设局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且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安监局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局不得办理工商登记,供电公司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给予贷款。

  七、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10日—5月30日)

  各有关乡镇对本辖区内的石材矿山开采和石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

  2、整治阶段(2011年6月1日— 8月1日)

  配合县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石材行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2011年 8月1日前报石材行业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

  3、总结阶段(2011年8月2 日— 8月10日)

  要认真总结石材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综合整治工作总结材料,于8月10日前报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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