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十二届市委常委会第12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关于鼓励推动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业转型转产的若干意见》,确定从11月30日起,全市石材加工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关闭退出转型的,将享受相关转产政策扶持。
根据《意见》规定,对按规定时限自行关闭转产的有证石材加工企业将实行转产补助,对规定时限确已停产关闭的无证石材加工企业实行搬迁费用补助。其中:有证石材加工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关闭转产的,每台大切机给予8万元补助,在2012年3月31日前自行关闭转产的,每台大切机给予6万元补助,在2012年5月31日前自行关闭转产的,每台大切机给予4万元补助。无证石材加工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停产关闭的,每台大切机给予3万元补助,在2012年3月31日前停产关闭的,每台大切机给予2万元补助。
同时,市委、市政府鼓励扶持石材企业转产。对在规定时限内关闭退出转型的企业,给予转产企业办理项目用地手续,支持转产企业翻建厂房,向所在镇返还转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金用于生态恢复,对单家转产企业实行纳税贡献奖励等7个方面政策扶持。《意见》明确对到规定时限拒不自行关闭转产的石材加工企业将多管齐下坚决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