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全县从事石材行业生产加工及购销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情况进行集中清查。重点检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从事石材行业生产经营的业户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税收。
二、统一纳税人信息。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在工商、国税、地税、供电部门和县石材行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登记信息进行规范、统一。
三、规范税收征管,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税负。对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的业户,由供电部门实行“一户一表”,并每月将用电信息传县石材行业综合管理办公室,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加“以电控税”模式,其它应纳税收据实征收。对其他从事石材产品经营的业户,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根据业户规模大小、占地面积、经营方式等情况核定征收,其它应纳税收据实征收。